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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3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志军、孙晓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军,孙晓新,尹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财保1号申请人王志军,男,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职员,中专学历,住内丘县。被申请人孙晓新,女,1967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内丘县。系尹明广之妻。被申请人尹亮,男,1991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内丘县。系尹明广之子。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尹明广(被申请人孙晓新丈夫、被申请人尹亮之父,身份证号)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车牌号为冀E×××××迈腾牌小型汽车采取保全措施。2017年1月19日,尹明广与申请人王志军签订了汽车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尹明广于2017年3月31日死亡,未将车辆过户于申请人名下。二被申请人作为尹明广的继承人,具有协助车辆过户的义务,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提供了担保。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孙晓新丈夫尹明广名下的车牌号为冀E×××××迈腾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4月6日至2019年4月5日);二、对申请人王志军名下的车牌号为冀E×××××途观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4月6日至2019年4月5日)。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申福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