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淮南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庞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庞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2050号原告:淮南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舜耕西路(翰林华府25#楼)。法定代表人:奚新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福敏,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某某,男,1963年4月5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庞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乔延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