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执23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舒绍虎、李冬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绍虎,李冬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23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舒绍虎,男,195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沈科,浙江尚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冬友,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绍虎与被执行人李冬友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等758966元,并负担执行费9989.6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以(2016)浙0203执2350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冬友名下座落于宁波市海曙区永丰西部820号(1-10)、836号(1-3)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冬友所有的座落于宁波市海曙区永丰西部820号(1-10)、836号(1-3)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方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