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建民与被申请人马洪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建民,马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财保13号申请人宋建民,女,1975年4月30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被申请人马洪涛,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申请人宋建民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马洪涛的财产。担保人宋建华以其在承德银行双滦支行的定期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建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马洪涛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宋建华在承德银行双滦支行的定期存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超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