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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117号原告:杨某,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贞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刘某,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某以欲与刘某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刘某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23元,减半收取计811.5元,由杨某负担。审判员  朱秋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晶晶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