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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3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周春迎与刘向东、杨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迎,刘向东,杨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民初3163号原告:周春迎,男,196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刘向东,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被告:杨颖,女,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春迎与被告刘向东、杨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春迎、被告杨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向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春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7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向东在兰山区义堂镇朱保中学任职期间,在2015年11月13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2016年7月21日又借现金8万元。2016年11月1日,被告刘向东又以急需用钱为由,要求借6万元,因原告无现金,便用刘顺福的账户转入刘向东提供的账户6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借款发生时,被告杨颖在与刘向东系夫妻关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诉讼请求。被告刘向东未答辩。被告杨颖辩称:一、我对该笔借款不知情,该笔款项也未用于共同家庭开支。根据我掌握的情况,该笔款项实际由刘向东用于赌博网站赌博。二、原告周春迎与被告刘向东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应根据原告举证情况认定。原告周春迎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被告刘向东2015年11月13日出具的借条,内容为:“现借周春迎老师30000.00圆整”。以此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的事实。原告主张刘向东借款事由为办理岳父丧事。证据二、被告刘向东2016年7月21日出具的借条,内容为:“现借周春迎老师80000.00圆整”。以此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的事实。原告主张刘向东借款事由为其妻杨颖在临沂大学搞科研项目。证据三、中国农业银行转账业务客户回执,用以证明通过刘顺福62××××77账户向被告刘向东62××××92账户转款出借6万元。证据四、被告刘向东书写的建设银行账号,用以证明被告刘向东提供该账户让我将款转账至该账户。原告主张刘向东借款事由为上级来查朱保中学的账目需要拿钱作周转资金顶帐。被告刘向东未出庭质证,但其在2017年4月1日到本院义堂法庭提交纸质说明,认可上述全部借款。被告杨颖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于证据一、证据二原告主张的刘向东借款事由不予认可,对于证据三反映的借款及原告主张不知情。上述三份证据所体现的所有借款均不知情,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刘向东未提交证据。被告杨颖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被告刘向东尾号为4992建行卡的流水明细,该证据系刘向东向兰山法庭提交,杨颖自兰山法庭复印而来,用以证明被告自2016年1月1日至12月21日期间银行流水情况。证据二、支付宝明细一组,该证据系刘向东向兰山法庭提交,杨颖自兰山法庭复印而来,用以证明被告自2016年1月1日至12月21日期间支付宝流水情况。证据三、临沂市沂蒙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一份,该证据系刘向东向兰山法庭提交,杨颖自兰山法庭复印而来,用以证明被告刘向东将其所有的银行卡内的款项汇至赌博网站的事实。证据四、银行流水、公证书等证据一组,共5页。该证据系从证据一、二复印而来,用以证明原告汇给被告刘向东的款项最后流向了赌博网站。证据五、聊天记录两份及屏幕截图一份。第一份聊天记录系杨颖于2017年3月份与中宝博网站客服代表聊天内容;第二份聊天记录系被告刘向东与该网站客服代表的聊天内容,结合证据一、二汇款时间及其汇款金额均相互印证,综合证明刘向东汇款给陈婷婷的款项,实际就是进入中宝博赌博网站的账户。屏幕截图系网站投注规则介绍一份(光盘及其文字摘抄),该份证据来源于中宝博网站中投注规则的介绍,该份证据可以证明中宝博网站存在赛果、彩排、滚球、六合彩等赌博项目,尤其是在网站上介绍联盟方案时,其更是明确表示其是博彩网站,该份证据与证据二公证书的部分内容重复,两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该网站系赌博网站。原告周春迎对上述证据质证称:“刘向东借款是否用于赌博我并不知情,当时我借钱给刘向东是帮助他工作、生活。如果他告诉我是赌博我也不会借给他的。对于杨颖提供的证据我不知情”。2017年4月1日上午,被告刘向东提交《关于在义堂法庭民间借贷案的说明》。内容为:“涉及本人借符秀东2万元、韦春晖5万元、周正玉3万元、周春迎17万元、陈辉6万元,无论是本人出借还是通过别人汇款,我所借款都属实。本人通过朋友同事在焦虑与不理智状态的情况下全部用于网络博彩。本人所借款项,我会在力所能及时分期分批进行偿还,在此向出借人表示诚挚的歉意”。结合庭审调查、被告刘向东作出的书面说明及经本院审查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1.被告刘向东在2015年-2016年间,向包括原告在内的众多朋友、同事、同学借款,款项支付方式或由刘向东直接出示借条或由出借人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在所借款项到位后,被告刘向东向境外网站中宝博娱乐城注资博彩。由于刘向东深陷其中不能自拔造成巨额亏损,导致包括原告出借款在内的众多债权人的权益未能获偿。在刘向东缺勤上班联系不到后,多家债权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2.2015年11月13日、2016年7月21日、2016年11月1日,被告刘向东分别向原告周春迎借款3万元、8万元、6万元,且迄今均未获清偿;3.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用途,被告杨颖予以否认,被告刘向东在提交书面说明时表述为博彩,原告周春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杨颖对借款知情且所借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4.庭审时,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5.2016年12月2日,被告刘向东、杨颖在临沂市兰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借贷事实,原告周春迎提交借条及付款凭证加以证明且被告刘向东认可债务,故本院予以确认。在原告主张权利时,借款人刘向东应承担还款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自起诉之日起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国家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颖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认定刘向东借款后,将大量资金用于网络博彩。原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杨颖对借款知情与刘向东形成举债合意,或者所借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原告周春迎基于资金出借时杨颖与借款人刘向东系夫妻关系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不符合法律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向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向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春迎借款17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周春迎要求被告杨颖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由被告刘向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乃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齐海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