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惠立与大荔张浦生艺术馆有限责任公司、李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立,大荔张浦生艺术馆有限责任公司,李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931号申请执行人:惠立,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大荔张浦生艺术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鸿江,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李鸿江,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立与被执行人大荔张浦生艺术馆有限责任公司、李鸿江民间借贷纠纷(2016)陕0523民初1359民事判决一案中,案件标的为80000元及利息,现申请人已经受偿20000元,被执行人对剩余款项做出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波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苏光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