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工法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杨淑萍与杨海蛟、吴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淑萍,杨海蛟,吴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工法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杨淑萍,女,195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杨海蛟,男,195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吴宇,女,195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杨淑萍与被执行人杨海蛟、吴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3)工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及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鹤商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现本案进入再审程序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3)工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及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鹤商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刘国新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靖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