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6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刑初30号被告人孙一洪贩卖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一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6刑初3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一洪,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麻阳苗自治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22日被取保候审。经法院决定,于2017年3月30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阳苗族自治县看守所。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一洪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小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一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一洪在自己家中给吸毒人员舒某(1999年12月25日出生,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一个小包子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得毒资100元人民币被其挥霍。2016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一洪在麻阳长潭乡轻土村小学附近给吸毒人员郑某贩卖一个小包子毒品甲基苯丙胺,得毒资100元人民币被其挥霍。2016年10月27日公安机关在麻阳长潭乡轻土村一正在施工的民宅内将吸食毒品违法行为的被告人孙一洪抓获,次日对其处于行政拘留十二日和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的行政处罚决定。期间,公安机关工作发现被告人孙一洪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便于2016年11月7日对其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孙一洪和吸毒人员舒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通话记录,证人舒某、郑某、唐某、汤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方位图、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一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二次,其中一次系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被告人孙一洪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孙一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一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科刑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一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舒 伟人民陪审员 罗帅辉人民陪审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