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30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单德金与盱眙伟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德金,盱眙伟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08号原告:单德金,男,1979年11月2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占燕(系原告单德金妻子),女,1983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盱眙伟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404377-5。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金源北路13号金源花苑1幢111室。法定代表人:刘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德金与被告盱眙伟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德金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盱眙伟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单德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德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单德金负担。审判员  刘宏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容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