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大军、陈自强与陈自强、张会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军,陈自强,张会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384号原告:刘大军。被告:陈自强。被告:张会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军诉被告陈自强、张会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大军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大军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大军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单梦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