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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81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易品雄、岑琼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品雄,岑琼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81执901号申请执行人:易品雄,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岑琼文,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本院在执行易品雄与岑琼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2016)桂0481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负担本院申请执行费65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岑琼文自动向申请人易品雄履行了本案债务,申请人易品雄自愿放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且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的债务已全部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岑溪市人民法院(2016)桂0481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文达审判员  梁 智审判员  严雪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文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