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81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易品雄、岑琼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品雄,岑琼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81执901号申请执行人:易品雄,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岑琼文,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本院在执行易品雄与岑琼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2016)桂0481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负担本院申请执行费65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岑琼文自动向申请人易品雄履行了本案债务,申请人易品雄自愿放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且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的债务已全部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岑溪市人民法院(2016)桂0481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文达审判员 梁 智审判员 严雪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文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