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执432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赤水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解封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赤水市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432号之十二(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17581287B。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贵州省赤水市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789755514M。法定代表人谢列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0504民初69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赤水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省赤水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私下就本案的债务清偿事宜协商达成了一致的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省赤水市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资产的强制执行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贵州省赤水市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赤水市君豪城市花园房屋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罗 洪代理审判员 邱 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方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