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皇路支行诉被告安某某、陕西圣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信贷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皇路支行,安某某,陕西圣俊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109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皇路支行,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付1号文苑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5593895554。法定代表人:王雁,该支行行长。被告:安某某,男,1981年9月3日生,汉族。被告:陕西圣俊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红叶大厦1单元3楼A1号。营业执照号:610131100121580。法定代表人:高西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皇路支行诉被告安某某、陕西圣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信贷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安建鹏地址,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故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皇路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52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乙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毛颖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