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万萍、四川格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萍,四川格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执68号申请执行人万萍,女,汉族,生于1972年1月29日,住遂宁市船山区。委托代理人杨丹,女,汉族。被执行人四川格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桫椤路上段*号。法定代表人许杰,该公司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许杰,男,汉族,生于1947年12月29日,住成都市武侯区。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遂中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格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许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格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蒲阳大道面积为66665.0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蒲国用[2009]第1065号)、位于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工业大道上段**号*栋*层*号厂房(权证号蒲房权证监证字第××号,面积1884.16平方米)、位于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工业大道上段**号*栋*层*号厂房(权证号蒲房权证监证字第××号,面积1884.16平方米)、位于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工业大道上段**号厂房(权证号蒲房权证监证字第××)、位于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工业大道上段**号厂房(权证号蒲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万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格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遂中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立文审 判 员 刘尧志代理审判员 封传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秀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