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世冲与曾远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冲,曾远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21民初59号原告:黄世冲,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曾远洋,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现因另案涉嫌犯罪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原告黄世冲诉被告曾远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世冲、被告曾远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世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曾远洋付清尚欠工资款5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3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被告曾远洋雇请原告黄世冲做工。经计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为58000元。据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曾远洋承认原告黄世冲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曾远洋系其姑丈,在2006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雇请其开车及在工地做工,月薪从三千多元加至五千元,工作时间从上午6、7时至下午6、7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财务及被告现金发放,通过借支的方式发工资,借支工资有记账,其从2006年3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都被欠薪,但对被告拖欠工资未向劳动部门反映。诉讼中,原告仅提供一份由曾远洋签名按捺的打印《工资欠条》拟证实其主张事实,原、被告双方承认该欠条系由曾远洋的女儿曾广碧计算出后交律师转给羁押中的曾远洋签名确认,原告并没有与曾广碧核对过数额,且对欠薪期间的工资对账未提供任何任何原始记录凭据予以佐证。另查明,曾远洋因未能清偿债务被其他债权人起诉,涉及多起民事诉讼。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时,本院立案执行涉及曾远洋的案件共计22宗,申请执行标的高达152841206.3元,执行法院现正拍卖处理曾远洋名下房地产;除本案外,另有陈水、黎国辉、曾广碧、黄美唱、苏德子、苏尊、曾广督、黄杏实、曾桓、罗开颜、陈贤米、梁业徐、黄踢、钟多、曾先德等人分别以曾远洋拖欠劳动报酬为由同期向本院起诉,诉讼标的合计1522780元,上述案件当事人中多人均与曾远洋有亲属关系。本院认为,本案中,虽然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但鉴于被告名下的财产因其他多宗经济纠纷被法院查封,且被告在本院已有多起案件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现被告巨额债务尚未清偿,而被告在诉讼中对欠薪事实的自认,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受偿。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为防止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方式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的合法利益,应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务关系进行严格查证,不能仅凭当事人的自认直接认定本案的关键事实。本案的关键事实是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欠薪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称此前的工资都是由被告财务或者被告采取现金的形式发放,却未能提供任何原始记录凭据予以佐证,其又称从为曾远洋工作时起就被欠薪长达七年之久,但对欠薪数额从未与对方进行核对。综合全案证据、双方庭审陈述以及案件起诉的背景审查分析,本案唯一的证据《工资欠条》形成于曾远洋被羁押时,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合常理,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而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亲属关系,且原、被告对欠薪事实陈述模糊,其诉讼行为存在疑点。故本院有理由确信原告与被告虚构工资欠款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世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黄世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美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柯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