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行审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中山市南朗镇众康门诊部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中山市南朗镇众康门诊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审325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七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09019928-6。法定代表人:雷继敏,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建禧、许步桑,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山市南朗镇众康门诊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通佳商业街顺景楼1-3层,组织机构代码76934401-3。经营者:刘金尧,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市卫计局)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卫监罚字[2016]00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中卫监罚字[2016]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其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中卫监罚字[2016]00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刘彩虹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淑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