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2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陈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陈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02民初2365号原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戴继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勤,男,住三明市三元区,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碧云,女,住三明市三元区,该公司职员。被告:陈宇,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原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以下简称为友朋四方物业三明公司)与被告陈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友朋四方物业三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碧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友朋四方物业三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宇支付友朋四方物业三明公司自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止的物业费1351元及违约金555.3元,合计1906.3元;2.由陈宇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友朋四方物业三明公司与吉祥福邸签订《吉祥福邸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受托对吉祥福邸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友朋四方物业三明公司在物业服务过程中依约履行物业服务。陈宇系吉祥福邸小区358幢A座2702室房屋业主,理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友朋四方物业三明公司多次向陈宇催缴所欠物业服务费,但陈宇均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拒交物业服务费。陈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2年12月2日,陈宇与友朋四方物业三明公司签订《吉祥福邸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根据友朋四方物业三明公司与三明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福建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友朋四方物业三明公司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消防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和管理;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其中住宅物业为每平方米1.3元/月;缴纳费用期间为每月一缴;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欠费金额的日千分之三缴纳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友朋四方物业三明公司按约履行了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2.陈宇系三明市吉祥福邸358幢A座2702室业主,三明市吉祥福邸358幢A座2702室建筑面积103.92平方米。自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止结欠物业服务费1351元。该物业服务费经友朋四方物业三明公司书面催告,陈宇至今未交纳。上述事实,有友朋四方物业三明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物业合同备案证明》、《吉祥福邸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业主欠缴物业费计算表以及友朋四方物业三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碧云在庭审上的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陈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故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案涉物业服务协议系业主陈宇与友朋四方物业三明公司所签订,系陈宇真实意思表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对作为业主的陈宇具有约束力,友朋四方物业三明公司向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其依法依约应向友朋四方物业三明公司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现陈宇未依约支付物业管理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友朋四方物业三明公司要求其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友朋四方物业三明公司要求陈宇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于约有据,但因违约金具有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性质,根据合同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本院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按每逾期一日交纳欠费总额的3‰进行调整,按欠费总额的15%支持违约金之主张。陈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自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止尚欠的物业服务费1351元;二、陈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违约金203元(违约金按欠费总额的15%计算);三、驳回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陈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审 判 员 郑芳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曾志翔书 记 员 许 羚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