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青岛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青岛心松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心松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1354号原告:青岛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被告:青岛心松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心松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58元,减半收取62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方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燕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