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贺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202号申请人贺某,男,生于1988年5月25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李某,女,生于1988年10月20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3)广安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贺某申请执行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以24000元为限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相立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