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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彦国诉被告孙占勇、梁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彦国,孙占勇,梁静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200号原告:赵彦国,干部,住隆化县。电话:139XX****XX。被告:孙占勇,住隆化县。被告:梁静,住内蒙古赤峰市。电话:150XX****XX。(孙占勇妻子)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冷志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电话:137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彦国诉被告孙占勇、梁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彦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英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