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6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仲分等与李俊、宜宾市天松物资运输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仲分,刘其珍,杨秋林,杨烁杰,李俊,宜宾市天松物资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490号申请执行人李仲分,女,苗族,1976年7月18日出生,住珙县。申请执行人刘其珍,女,苗族,1954年11月27日出生,住珙县。申请执行人杨秋林,女,苗族,1999年3月3日出生,住珙县。申请执行人杨烁杰,男,苗族,2003年9月15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李俊,男,汉族,1987年5月15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宜宾市天松物资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法定代表人许吉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刑初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宜宾市天松物资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2015)宜珙执字第548号案、(2016)川1526执442号案中有标的款尚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宜宾市天松物资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2015)宜珙执字第548号案件中应领取的标的款521540.58元;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宜宾市天松物资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2016)川1526执442号案件中应领取的标的款349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