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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初4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新民市西城街道办事处柴屯村民委员会诉代天林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民市西城街道办事处柴屯村民委员会,代天林,代万林,张相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4021号原告新民市西城街道办事处柴屯村民委员会,地址:新民市西城街道办事处柴屯村,被告代天林,男,地址:新民市。被告代万林,男,地址:新民市。被告张相廷,男,地址:新民市。原告新民市西城街道办事处柴屯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代天林、代万林、张相廷土地承包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民市西城街道办事处柴屯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 晶审 判 员  周旭辉人民陪审员  张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