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4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舒思才与梁亚中、沭阳县林之源木业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思才,梁亚中,沭阳县林之源木业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4805号原告:舒思才,男,1954年1月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梁亚中,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沭阳县林之源木业制品厂,住所地沭阳县青伊湖镇后乡工业园区*号。投资人:梁永前,该厂厂长。原告舒思才与被告梁亚中、沭阳县林之源木业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舒思才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思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舒思才负担。审 判 员 沈小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王红枝书 记 员 胡 汛书 记 员 钱晓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