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杨以帆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23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杨以帆出生日期一九九五年九月三十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大专文化职业无住址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210号指控事实2017年3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杨以帆醉酒后驾驶鲁B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市市北区劲松一路南向北行驶至合肥路路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杨以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后被告人杨以帆被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案。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以帆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杨以帆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杨以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范家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张昊书记员袁升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