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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当阳市鸿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湖北仕外田源网商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阳市鸿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北仕外田源网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7民初504号原告:当阳市鸿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坝陵办事处群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5570443937。法定代表人:张继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仕外田源网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557021984H。法定代表人:汤雄,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当阳市鸿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仕外田源网商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当阳市鸿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382元,由当阳市鸿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有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