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3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徽广大置业有限公司与郑红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广大置业有限公司,郑红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941号原告:安徽广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肥西路四泉花园复建点商办楼106室。法定代表人:张丽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世斌,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芸,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红霞,男,197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大道皋城大厦附楼。负责人:盛玉红,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军,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广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红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另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薛礼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