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财保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司宪与孙永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司宪,孙永奎,汽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61号之一申请人王司宪,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孙永奎,男,1958年9月27日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申请人一汽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驻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迎春路617号。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鲁0125财保61号非诉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孙永奎驾驶的一汽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吉AB40**号货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元。现被申请人孙永奎提供现金10000元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永奎驾驶的一汽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吉AB40**号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仲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