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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财保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司宪与孙永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司宪,孙永奎,汽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61号之一申请人王司宪,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孙永奎,男,1958年9月27日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申请人一汽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驻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迎春路617号。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鲁0125财保61号非诉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孙永奎驾驶的一汽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吉AB40**号货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元。现被申请人孙永奎提供现金10000元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永奎驾驶的一汽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吉AB40**号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仲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