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1行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兰州甘草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甘草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甘草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71行初54号起诉人兰州甘草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有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天德,该公司职员。2017年3月30日,本院收到兰州甘草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诉称不服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兰人社工伤字[2016]370号工伤认定决定及兰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兰府复决字[2016]59号行政复议决定,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起诉人于2016年12月收到兰府复决字[2016]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其于2017年3月30日来我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起诉人主张的兰州市水泥行业2016年12月份至2017年3月份放假的理由,不属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故起诉人兰州甘草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兰州甘草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健审 判 员 郝伟丽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樊亚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