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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3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在春与尹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在春,尹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130号原告李在春,男,1971年9月2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尹帅,男,1983年4月4日生,汉族,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在春与被告尹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在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冀贞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