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3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在春与尹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在春,尹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130号原告李在春,男,1971年9月2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尹帅,男,1983年4月4日生,汉族,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在春与被告尹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在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冀贞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