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刑初22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7〕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骑1辆电动车先后至本市宁波路、汉口路等各道路沿线及附近居民小区,采用专用钥匙开锁等方法打开中国电信的二级光分设备箱子,分别从多个设备箱内拆卸盗取插片式光分路器共计49个。其中普天PLC(1:16)插片式光分路器30个、亨通PLC-C(1:8)插片式光分路器19个(经估价,合计价值人民币1,459.50元)。当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汉口路297弄门口继续作案时,被电信工作人员徐某发现扭住并报警。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作案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有被害单位徐某的陈述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及相关赃证物照片;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区电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盗情况详单》及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意见书;相关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情况》;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等均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应予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明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袁伟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