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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永奎与被执行人张亚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奎,张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018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奎,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彝族。被执行人:张亚丽,女,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永奎与被执行人张亚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翟亚芸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