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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02民初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朋诉被告贾东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朋,贾东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02民初第1942号原告王新朋,男,1992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被告贾东亮,男,1972年出生,汉族。原告王新朋诉被告贾东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新朋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4月1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后,被告不仅未付租金,而且原告一直找不到被告,故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贾东亮准确的送达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故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新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立平人民陪审员  姜 颖人民陪审员  栗占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艳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