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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郝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刑初2号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某,2016年8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功义、XX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郝某某需判处有期徒刑,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逮捕决定,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现公安机关正在执行过程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明毅华人民陪审员  苑振勇人民陪审员  马显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郝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