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诉刘凤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刘凤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3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住所地长沙市湘府中路。负责人张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凤纯,女。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4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7162.34元,利息12008.66元(前期利息为6519元,后期利息以77162.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158%从2015年7月22日至2017年4月7日止为5489.66元),律师代理费4184元,延迟履行利息2269元(以77162.34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7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案件受理费2080元,执行费1250元,合计989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凤纯的银行存款9895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易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