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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11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芦伟抢劫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11执109号被执行人芦伟,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高新区。被执行人芦伟抢劫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3)郊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芦伟限期履行案件款罚金2000元,退赔被害人2714元,执行费50元,共计47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芦伟在银行的存款476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迟延履行金另行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晋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卫跃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