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0481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史迴乡垂阳村村委会诉被告陈海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潞城市史回乡垂阳村村民委员会,陈海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0481民初247号原告:潞城市史回乡垂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有良,职务村委主任。被告:陈海亮,男,52岁,汉族,住潞城市史回乡垂阳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山西化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潞城市史回乡垂阳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陈海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潞城市史回乡垂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潞城市史回乡垂阳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长 张宇安审判员 安永亮审判员 赵雅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维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