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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行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萍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2行初407号起诉人李萍,女,1969年7月20日出生,满族,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本院收到起诉人李萍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以下简称府右街派出所)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我于2010年9月13日中午在盘锦市新立道口等车时,被王宝军、曹井福的车上掉下的铁管砸成终身残疾。我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才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信访窗口去上访,给中央相关部门及领导人写信,在去府右街中南海邮局邮信的路上,遇到北京警察检查身份证,知道我是上访人员后,就把我送到久敬庄救济中心,我自己坐火车返回盘锦。回家后,盘锦兴隆台渤海派出所给我行政拘留十天,后又转刑事判刑一年,都是因为府右街派出所给我出具的训诫书,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公安分局说是府右街派出所移交给他们处理的。假如我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话,应该由事发地北京市西城区的公安分局处理,不应移交给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公安分局,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府右街派出所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训诫书。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训诫属于非强制性的教育措施,作出的法律依据为《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起诉人李萍要求撤销府右街派出所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训诫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萍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焦 伟审 判 员  张叶婷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新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