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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秀华申请执行牛强健康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华,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271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华。被执行人:牛强。本院受理执行的张秀华与牛强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71415.6元、讼费费239元,另负担执行费974.82元,合计72629.4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2017年4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元,至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师玉文审判员  张建忠审判员  王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石玉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