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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杨倩茹与陕西稼丰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倩茹,陕西稼丰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562号申请执行人杨倩茹,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稼丰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渭乐,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7)陕0502民初1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稼丰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倩茹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倩茹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杨倩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502民初105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程刚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