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寇宗馨与杨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宗馨,杨荣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673号原告:寇宗馨,女,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杨荣林,男,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寇宗馨诉被告杨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寇宗馨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宗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寇宗馨承担。审判员 赵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宫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