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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寇宗馨与杨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宗馨,杨荣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673号原告:寇宗馨,女,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杨荣林,男,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寇宗馨诉被告杨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寇宗馨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宗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寇宗馨承担。审判员  赵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宫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