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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4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阿布杜热依木.阿布力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阿布杜热依木.阿布力孜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4民初67号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王桂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阿布杜热依木.阿布力孜,男,1985年10月10日生,维吾尔族,住新疆伽师县。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布杜热依木.阿布力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 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臧日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