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7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谟远、蒋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谟远,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7执58号申请执行人王谟远,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被执行人蒋浩,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谟远与被执行人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执行人蒋浩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327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良豪审判员 范新建审判员 卿钟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雷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