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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季某某与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季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申1号申请人原审原告季某某,住白山市。被申请原审被告齐振环,男,1979年5月1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原审原告季某某与原审被告齐振环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浑民一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季某某提供新证据,对本案申请再审,本案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季某某所提供的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所作的(2016)吉0502民再1号判决,足以推翻原判决,因此本案应当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世元审判员 张振良审判员 朱   俊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思   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