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4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闫瑞山与任红伟、史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瑞山,任红伟,史小平,张胜利,张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字第668号原告闫瑞山,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谢永强,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红伟,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汉族河南省方城县拐河镇果木庄村人,现住。被告史小平,女,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张胜利,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张保国,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瑞山与被告任红伟、史小平、张胜利、张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瑞山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瑞山撤回对被告任红伟、史小平、张胜利、张保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3870元由原告闫瑞山承担。审判员 蒋 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紫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