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5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梁红艳、郑建林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红艳,郑建林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0105民督1号申请人:梁红艳,女,1981年6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郑建林,男,1985年12月5日生。申请人梁红艳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自2015年起刷申请人信用卡用作资金周转,被申请人2015年8月12日书写欠条,被申请人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规定。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督促被申请人偿还借款11.49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红艳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郑建林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梁红艳借款11.49万元。申请费866元,由被申请人郑建林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齐玉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