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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财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仝兆华,张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财保136号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霞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涛系职工。被申请人仝兆华,男。被申请人张舒,女,系仝兆华妻子。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仝兆华、张舒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房屋一套(合同编号:XX)予以查封(保全价值XX万元部分)。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自有的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一辆(蒙L**)作为本案担保。经审查,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仝兆华、张舒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房屋一套(合同编号: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保全价值XX万元部分)。二、对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有的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一辆(蒙L**)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巫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连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