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3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素梅诉吉功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梅,吉功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830号申请执行人张素梅,女,194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吉功成,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张素梅诉吉功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期间,依据张素梅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6)豫0105民初25608号民事裁定书,将吉功成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226号富田丽景花园20号楼东4单元3层42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后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5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吉功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素梅于2017年3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2017年3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吉功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吉功成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226号富田丽景花园20号楼东4单元3层42号房屋一套的查封,并在不违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郑州市部分区域实施住房限购的通知》(郑政办[2016]64号)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16]75号)的前提下,将该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张素梅(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