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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申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栾某因与倪某监护权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栾某,倪某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栾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倪某。再审申请人栾某因与被申请人倪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民终10732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栾某申请再审称,1、因倪某未尽母亲的责任和义务未给付未成年的亲生儿子栾某在五一小长假期间花费的餐费,未陪同未成年的亲生儿子栾某过五一小长假,未陪同未成年的亲生儿子栾某过五四青年节且未给付五四青年节花费的餐费,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倪某给付精神损失费1元;2、因倪某未尽母亲的责任和义务,未陪同未成年的亲生儿子栾某过生日,未给付未成年的亲生儿子栾某过生日花费的餐费,未陪同未成年的亲生儿子栾某过大年三十至正月十五,未给付未成年的亲生儿子栾某在大年三十至大年初八花费的餐费,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倪某给付精神损失费1元;3、请求依法改判令倪某尽母亲的责任和义务给付未成年的亲生儿子栾某购买的裤子、衣服、内衣内裤、鞋、拖鞋;4、因倪某未尽母亲的责任和义务,未给未成年的亲生儿子栾某在沈阳市外事服务学校附近租一套住房,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倪某给付精神损失费1元;5、因倪某未尽母亲的责任和义务,未给未成年的亲生儿子栾某交沈阳市外事服务学校学费,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倪某给付精神损失费1元;6、因倪某未尽母亲的责任和义务,未给未成年的亲生儿子栾某购买书包,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倪某给付精神损失费1元;7、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倪某尽母亲的责任和义务给付未成年的亲生儿子栾某在超市花费的1374.29元;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之规定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人栾某的父亲栾元勋与母亲倪某经终审判决离婚后,栾某由其父亲栾元勋抚养,倪某现每月向栾某支付抚养费,倪某已通过给付抚养费的方式行使其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且抚养费已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原审法院驳回栾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栾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孟 雷审判员 樊友明审判员 朴海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卢 月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