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洋与王玉乾为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洋,王玉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6号申请执行人:赵洋,男,生于1992年1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新华中路**号。被执行人:王玉乾,男,生于1962年12月13日,汉族,住邓州市高集乡明池村永安**号。关于赵洋申请执行王玉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81执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袁万青 微信公众号“”